今年2月,由于巨額受賄,湖南高速公路系統的兩名國企高管彭曙、胡浩龍一審獲死刑。盡管二審、死刑復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,但這枚重磅炸彈,足以令許多正在等待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貪官員心驚膽寒。(中國網2015年3月28日)
“貪污、賄賂、挪用公款”是危害國家,危害社會,危害人民而罪不可赦的典型案例,這些罪行不僅憂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,而且給國家的正常管理帶來了難度;因此,像“彭曙、胡浩龍”這樣的企業高管不僅使企業高速公路領域“塌方式腐敗”,還使湖南公路企業管理造成混亂,更給公路企業造成了損失,像這樣的“貪污、賄賂、挪用公款”的犯罪怎能不嚴肅懲處呢?給“彭曙、胡浩龍”裁定使用死刑是合情合理的,對他們的量刑,不僅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條款的規范,而且更符合民眾的夙愿。
“貪污、賄賂、挪用公款”是領導干部最為忌禁的范疇,作為領導干部應該把心思用到發展企業上去,研究如何使所管轄的企業怎樣提高質量,創造更多的惠率,如何使該企業的職工獲得更多更多的實惠,這才是企業高管應盡的職責,身為企業高管的“馮偉林”沒有把住關口,偏離了人生軌跡,貪婪之心超越了管理權限,把“彭曙、胡浩龍”放進了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”下屬企業,才致使該企業如此混亂,如此“坍方”,腐敗分子如此之多,不僅給湖南省抹了黑,還給湖南人民抹了黑,更給社會帶來了危害。
作為領導干部應該嚴守承諾(無愧于黨,無愧于人民),嚴守紀律(不貪腐,不謀私),抗住清貧(黨給的就拿,非人民給的,堅決不拿),扛住誘惑(見“銅臭”不動心,見“美色”不擁有),抗住責任(該管的管到底,非管的不插手),敢于擔當(嚴懲“賄賂、貪污、挪用”拉攏干部),只有這樣,領導干部才能得以“清廉”,當的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大政才能順利推進。
對于腐敗分子“零容忍”,對于腐敗“特貪”亮“重刑”,不僅彰顯了反腐的嚴度與深度,更彰顯了反腐的“全覆蓋、無禁區、零容忍”的力度;但愿領導干部以“彭曙、胡浩龍”為戒,見“賄賂”膽寒,見“禮金”難以入睡,心系黨,情系民,踏實工作,才是唯一出路。(文/等得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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